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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喜歡化濃妝嗎?”
“還好吧,偶爾會化。”
“她手上和腳上涂指甲油嗎?”
“腳上肯定不涂,手指甲有時涂。”
“她失蹤當日涂的是什么顏色?”
“粉色,我記得很清楚,前一天傍晚我陪她去美的甲。”
……對于拋尸案的調查,一般要涉及五個地點:
1.被害人最后被目擊的地方。
2.初始接觸地。
3.初始攻擊地。
4.殺人地點。
5.尸體發現地。
理論上說,獲知的地點情況越多越詳細,破案的概率越高。“1·4碎尸案”,目前拋尸地是已知的,韓印已經做過實地勘察,那么接下來,要研究另一個已知地點,王莉最后出現的地方,一家叫作曼哈頓的酒吧。
“你真行,一句話便套出老板和王莉的關系。”一上車,葉曦就忍不住夸贊韓印。
“小聰明而已。”韓印淡淡地說。
“對了,我怎么覺得你來好像專程就是要問王莉化妝的事?”葉曦問。
“你說得對。這家公司的老板和員工先前你們已經調查過,我也沒什么可問的。但早會上我看到頭顱和四肢的照片,覺得王莉臉上的濃妝和指甲油有些問題,雖然那些對女人來說很正常,但我就是覺得那種濃妝和紅色的指甲油看上去與王莉的氣質不太搭,所以想找個與她關系私密的人問問,沒想到那老板自己沉不住氣冒出來了。”韓印加重了語氣,“當然,現在已經可以確認,兇手在碎尸前給死者化過妝。還有那件紅色大衣,也許是兇手選中王莉的原因之一,而且她應該是被兇手碰巧選上的。”
“當年尹愛君遇害的時候也穿紅色衣服,你覺得兇手是同一個人,他專挑穿紅色衣服的女孩下手?”韓印的答案多少讓葉曦覺得有些不舒服,這等于繞來繞去,還是付長林他們判斷得對。
“不,不一樣。”韓印知道這個問題對葉曦來說很重要,便緊接著說,“尹愛君不是兇手刻意選擇的對象,穿紅色衣服只是碰巧,而且從他處理的方式來看,他并不珍惜那件衣服,甚至用它來包裹內臟。但‘1·4碎尸案’就不同了,兇手把那件大衣疊得方方正正,擺在所有衣物的最上面,顯然代表著某種愛意。”
葉曦長出一口氣,從韓印的只言片語中,聽得出他目前的判斷還是略傾向于她的,葉曦稍微感到安心了一些。
新界口,j市最繁華的區域,是集各種商業功能為一體的頂級商業圈。圍繞新界口廣場中心圓盤,往東是金融服務區和商業百貨街,往西是美食街,往北是文化古玩街,往南便是酒吧、ktv等娛樂場所聚集的街道,曼哈頓酒吧是酒吧街中最大的一間,門頭也頗為醒目。
韓印和葉曦趕到時,酒吧尚未營業,但里面有值班經理。韓印和葉曦說明情況,經理讓他們隨便看。酒吧沒什么特別的,但韓印注意到酒吧門口有衣帽存放處,便問經理來酒吧的客人存衣物的多不多,得到了肯定的答復。韓印讓葉曦給王莉老板打電話,問一下王莉當晚是否存過衣服,老板說存過。
這就說明,如果紅色大衣是一個刺激誘因,那么兇手不是在酒吧里選上王莉的。那么是哪兒呢?是火鍋店,還是ktv?
兩人隨后分別走訪了這兩個店。但時間太久了,店員都回憶不起來當晚的情形,兩人只好又回到酒吧。
酒吧門口正對大街,正常行為分析:當時已經很晚了,王莉又胃疼,回家肯定是要打車的。那么王莉與兇手的初次接觸會是在出租車上嗎?
王莉在家里被劫持的可能性,專案組通過勘察已經排除了。至于出租車司機,專案組早前也考慮過。據酒吧經理說,通常晚上酒吧門前都有出租車排隊等客,那些出租車都是與酒吧簽過協議的,除非不夠用,非簽約出租車不準在此等客。專案組早前對簽約出租車逐一排查了多遍,未發現嫌疑人。麻煩的是,當晚是新年夜,出租車生意特別火爆,有很多客人,在街上溜達很久也打不到車,這排查范圍就大了……
第五章 犯罪側寫
馬不停蹄地回到招待所,韓印便著手將案情分析落實到報告之中。其實昨夜勘察過拋尸現場,他對兩起案件的性質已大概有了判斷,上午又對被害人以及兇手選擇被害人的模式進行一番研究之后,便更加確定——1996年“1.18碎尸案”與2012年“1·4碎尸案”,非同一兇手作案。
依據:
先說“1·18碎尸案”。韓印把兇手在整個案子中的行為分為四個步驟:
強奸、殺人、碎尸、拋尸。
具體分析,為什么導火索是強奸?這點對于當年專案組來說,只能算是推斷,但韓印可以從行為證據分析中給予肯定。那就是兇手為什么要對被害人的整個生殖器甚至骨盆部位進行特別處理。當年專案組分析,該部分殘骸可能因為兇手心理變態將其保留作為紀念,而通過昨夜的現場勘察,韓印確信兇手把該部分甚至還有作案工具都扔到了水流洶涌的古江中。這是一個完美洗清罪證的辦法,同時也體現了兇手思想成熟、思維縝密、個性過于謹慎的特征。
殺人肯定意在滅口,這點沒什么好說的。而碎尸當然是為了拋尸方便隱秘,但為什么要碎得那么細?為什么要用沸水浸燙?為什么要規整內臟?為什么疊放衣物?這些讓常人難以理解的問題,最終被解讀為心理變態,實則不然。
——碎尸細致實為工具所限。兇手性格過于謹慎,殺人之后,不敢貿然購買專業碎尸工具,只好就地取材,以家用菜刀和手鋸為主。但菜刀顯然無法直接把尸體切成碎塊,尤其是僵硬了以及冰凍的尸體。于是他只好采取先把皮肉片去,之后再以鋸條鋸骨的笨辦法。而肉片冰凍之后,也易于片割,再拘于切菜刀的片割面積有限,便給人以精細繁多之感。
當然這其中的怨恨心理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對于正常人來說,殺人之后肯定會害怕,接著便是懊悔,在此兩種情緒的困擾下,出于本能的自我認同,兇手心里便會產生對死者的怨恨,以至于在進行碎尸時會更加果敢和精細,借以宣泄不安。但宣泄之后,又會對死者產生內疚,尤其死者是他先前相識之人,這種情緒便下意識地體現到整齊疊放死者衣物上。而將內臟規整到塑料袋中,實為擔心血跡滲漏留下罪證。
至于用沸水反復浸燙尸體,這牽涉到一個比較簡單的生活常識,而且法醫顧菲菲已經解讀得很清楚。日常生活中,從冰箱里取出一塊凍肉,必須要緩一下,等它稍微化凍了才好切。韓印分析,兇手殺人后,一開始并不知道該如何處理尸體,而是在時隔一天或者兩天之后才決定碎尸。當年適逢j市最冷的一年冬天,尸體已經凍實了,兇手又無法等待自然化凍,遂用沸水助力,幾番反復,尸體自然會出現猶如被煮過的泛紅跡象。
處理完尸體,最后一步便是拋尸了。至于拋尸的次數,如韓印昨夜的分析,共為兩次:兇手先乘公交車于虎王山拋掉頭顱,后以自行車一次性拋掉其余部分。先來分析第二次拋尸:起點為作案現場,兇手在越過心理安全距離之后開始拋尸。這個心理安全距離,沒有確定值,主要還是要根據環境、交通工具和氣力等來決定,理論上當然是越遠越好,但也有就近拋尸的。比如2011年某碎尸案,兇手便把被害人的尸體碎塊拋在自己居住的小區內。說回本案,拋尸起點為作案現場,終點為古江邊,這是兇手明確的,其余地點的選擇帶有一定的隨意性,主要是根據負重和隱蔽性以及行路方便與否來定的,絕對談不上故意拋尸鬧市,企圖挑戰警方。那么第一次拋尸虎王山的意圖,肯定是想掩蓋死者身份,或者盡可能拖延警方查明死者身份的時間。至于兇手為什么不把頭顱往虎王山密林深處拋,其實答案很簡單,那是源于人類對黑暗和未知危險的恐懼。韓印昨夜曾惡作劇似的試探康小北,稱他聽見遠處樹林里有響動,當時作為持槍刑警的康小北都面露懼色,何況孤身一人的兇手,他是殺人惡魔,但并不是真的魔鬼。
還有,“1·18碎尸案”中那些對于兇手了解人體結構、熟知解剖學、可能有過職業經歷的分析,在韓印看來太過想當然,長達一個多星期的碎尸行為,怎么看都算不上專業。
合并四個步驟,“1·18碎尸案”的性質便很清楚了——是一起比較常見,由暴力強奸,導致局面失控,進而殺人滅口,毀尸滅跡的案例。本案中,兇手的所有動作,系隨正常心理變化而體現,并未發現犯罪標記行為。
什么是犯罪標記?是指犯罪人為滿足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實施的某種特殊行為,這是一種在犯罪進行中犯罪人不必要實施的行為,具有一定的獨立性。而在“1·4碎尸案”中,標記行為幾乎充斥了整個案子。
在“1·4碎尸案”中,刻意模仿拋尸行為本身便是一種標記行為。
通常模仿作案大概有三種動機:第一種,動機明確。兇手企圖轉移警方視線,擾亂辦案思路,最終達到逃脫法網的目的。對“1·4碎尸案”來說,兇手模仿前案風險值太高,于鬧市拋尸風險明顯大于利益,所以該案模仿拋尸的動機,應該不屬于這第一種類型。
第二種,屬心理性動機。來自于后者對前者的盲目崇拜,期望獲得相同的關注度,從而獲取成就感。此種模仿犯罪,兇手更注重犯罪手法,對被害人的選擇無固定類型。但“1·4碎尸案”,兇手對紅色衣物表現出了愛意,而且碎尸前曾為死者王莉化過妝,韓印相信王莉一定還有別的方面吸引著兇手,比如:頭發、身材、臉形、五官中某個部位等,總之,兇手選擇被害人是有具體形象的。那可能來自某個對兇手價值觀帶來顛覆的女人,也是他形成畸變心理最初的刺激源。也許是他跟蹤王莉多日,也許只是運氣好恰巧碰上的,于是王莉便成為他對女性展開報復的第一個獵物。
排除前兩種,韓印認為本案符合第三種動機——兇手在他人的犯罪中體會到了快感。這也是一種心理性動機。在展開論證之前,韓印要先交代一下,這份報告開頭的結論是如何做出的。
正如法醫顧菲菲說的那樣,兩起案件時隔16年之久,兇手完全可能由手法業余變成專業,由強奸殺人犯演變為變態殺手,那么韓印是如何判斷兩起案件非同一兇手所為的呢?當然這是一個包括尸檢證據和物證證據以及行為證據的綜合考量,但韓印在本案中做出判斷的重要依據,是所謂的隱形證據。
何為隱形證據?系指只有兇手本人知道以及警方通過分析推測出的證據。
那么本案的隱形證據,便是兩個兇手在對被害人生殖器處理的不同態度上。
“1·18碎尸案”,兇手對生殖器采取了特殊的更為隱蔽性的處理方式,這體現了一種謹慎的自我保護,同時也暴露了強奸的事實,換言之,體現了兇手獲得快感的方式是有生殖器接觸的。而“1·4碎尸案”,兇手將生殖器與內臟規整在一起共同拋棄,未做刻意的保護行為,說明兇手與死者未有生殖器的接觸,當然并不代表這不是一起性犯罪,也許兇手獲得性快感的方式是碎尸。